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香港稳定币的许可和监管框架现已正式生效

香港针对法定货币挂钩稳定币的许可和监管框架于2025年8月1日生效,该框架对香港境内法定货币挂钩稳定币的发行、发售及推广活动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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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针对法定货币挂钩稳定币的许可和监管框架于2025年8月1日生效,该框架对香港境内法定货币挂钩稳定币的发行、发售及推广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稳定币条例概述

简而言之,该《稳定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仅适用于那些旨在完全以法定货币为参考来维持稳定价值的稳定币(即法定货币参考型稳定币或 FRS)。

1、香港的金融稳定机构(FRS)发行方以及2、香港以外地区与港元挂钩的 FRS 发行方均需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颁发的许可证。

那些积极向香港公众推广财务报告准则的机构也需要获得相关许可。

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权的发行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可向零售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发售。而未获授权的发行机构(例如非港元挂钩的外国金融债券发行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则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购买。

该条例还规定,只有某些特定的获许可实体(香港金融管理局许可的金融产品发行机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许可的从事第1类受监管活动的公司以及获授权机构)才能在香港"提供"金融产品发行服务。

二、咨询结论、指导方针及说明性说明

2025年7月29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稳定币发行者许可证发放"的两份说明性说明,以及关于"现有稳定币发行者过渡性规定"的说明。

香港金融管理局还公布了其关于"对获授权稳定币发行机构的监管以及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咨询结论及最终指南(针对获授权的稳定币发行机构),该咨询指南的草案于2025年6月30日结束公众咨询。

咨询结果表明,香港金融管理局愿意积极且建设性地与业界进行沟通,包括:

  • 愿意接受跨司法管辖区的发行安排,包括部分储备资产位于香港以外地区的情况(这与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所不同,后者要求将所有客户资产都保留在香港);

  • 愿意将合格资产的代币化代表作为储备资产的一部分;

  • 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稳定币的币种与基础资产之间的币值差异;

  • 明确指出一日赎回要求仅在稳定币持有人成功入账后才适用;

  • 不禁止为管理储备资产而聘请投资经理;

  • 不禁止聘请离岸分销商;

  • 不禁止将私钥管理外包给第三方实体,也不禁止将私钥存储在香港以外的地区;

  • 并且仍愿意探讨与其他具有类似监管框架的司法管辖区达成相互认可协议的可能性,以期能够向香港公众推出此类离岸授权的稳定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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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程序及时间安排

在上周的一次演讲中,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行政总裁表示,在初始阶段,香港金融管理局"最多只会颁发少量稳定币发行商的许可证"。这证实了我们之前的理解:如果申请者众多,那么其中很多人将会感到失望。行政总裁还明确指出,潜在的申请者应当具备:

  • 对于其稳定币的实际应用案例(旨在提升跨境支付效率、支持Web3.0的发展以及优化外汇市场的效率等概念性设想)可能并不足以满足需求;

  • 可行的商业计划

  • 实施路线图以及对金融风险的了解和专业技术、经验及管理能力。

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24年7月18日首次披露的首批稳定币发行方沙盒参与者,以及可能现有的储值设施发行方和虚拟银行的名单,或许能为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要求和偏好提供一些参考。

有关许可证、监管人员、首席执行官、稳定币管理人以及董事的申请表格并不公开,只能在事先咨询后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发证团队处获取。有意申请许可证的机构必须首先向香港金融管理局表明其申请意向,并与之讨论其背景、经验和业务模式。这将起到初步筛选的作用。

与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清单见《稳定币发行者许可证说明》的附件B中。作为申请流程的一部分,申请人需提交关于其整体合规性的独立评估报告,以证明其符合相关要求。

与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清单见《稳定币发行者许可说明》的附件B中的内容。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交关于其整体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独立评估报告。

虽然许可证发放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但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那些认为自己已做好充分准备的有意申请者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提交申请,而首批许可证很可能将于2026年初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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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牌机构的最低要求

香港金融管理局通过咨询结论和最终指南,明确了对持牌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的最低标准的期望。

1、公司注册信息

  • 被许可方必须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或者是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获授权机构(例如银行)。除获授权机构外,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任何机构都应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作为被许可方。

2、充足的财务资源

  • 被许可方应始终保持至少2500万港元的实缴资本,除非是获授权机构。

3、业务活动

  • 被许可方除开展获许可的稳定币业务外,不得开展其他业务活动,除非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如果其他业务活动会对获许可的稳定币业务造成重大风险,或者如果任何利益冲突未得到妥善管理,香港金融管理局将不会批准此类申请。

  • 被许可方可经香港金融管理局同意发行多种类型的金融工具。

4、合适的管理

  • 被许可方的首席执行官、董事、稳定币经理和控制人等每个职位的人员都必须是合适的,并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

  • 香港金融管理局通常期望高级管理层和关键人员应驻扎在香港。

5、赎回

  • 被许可方必须向FRS持有人提供以面值赎回其FRS的权利。

  • 赎回条件应合理且不应过于繁琐。新加入用户的赎回请求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6、无息

  • 被许可方不得就其发行的稳定币支付任何利息、利润或任何其他回报。因管理或储备资产(例如利息支付或资本收益或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应归被许可方所有。

7、储备资产管理

  • FRS必须得到充分支持(即指定储备资产池的市场价值必须始终至少等于流通中的未偿付 FRS 的面值),包括那些被冻结或列入黑名单的资产。

  • 储备资产可以由合格资产的代币化表示,但被许可方必须能够证明其质量高、流动性强且投资风险极小。

  • 应实施有效的信托安排以确保储备资产与被许可方的资产分离。

8、客户入账与管理

  • FRS持有者将被视为是许可证持有者的客户或者非客户稳定币持有者。通常情况下,与许可证持有者有直接业务关系的持有者被视为客户。这包括从发行方购买或赎回FRS的持有者。

  • 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对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但无需对非客户进行此类调查。披露事项

  • 被许可方必须发布一份白皮书,其中涵盖有关发行方和FRS(稳定币储备资产管理安排)、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发行、赎回和分配机制、底层技术以及与稳定币相关的风险的一般信息。

  • 此外,还应定期公开披露被许可方的储备资产以及独立的验证结果。

9、风险管理

  • 香港金融管理局鼓励采用分级铸造和预铸造的机制,并为种子和/或私钥增设额外的安全措施,包括将其存放在隔离网络环境中。

  • 所有代码变更都需进行智能合约审计。

  • 香港金融管理局可能会在后续阶段发布关于储备资产的范围和构成的补充指导方针。

五、对于已存在的稳定币发行方的过渡期

对于在该条例生效前就已经开展受监管稳定币业务的实体(即"已存在稳定币发行方"或"PES 发行方"),将提供一个过渡期。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确认,仅仅在2025年8月1日之前在香港设立公司实体或进行"空壳"运营并不符合资格要求。

1、牌照申请

申请稳定币牌照的程序对于PES发行商与普通申请者是相同的。然而,PES发行商必须在该条例生效后的前三个月内(即2025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牌照申请,并附上一份承诺书,表明其已做好相关安排并会遵守适用于持牌人的所有要求。

如果香港金融管理局对提交的材料表示满意,那么在2026年2月1日之前可能会颁发临时许可证。之后,香港金融管理局可能会颁发后续许可证(具体时间预计在2026年1月31日之后)。

2、关闭期

对于那些(i)在2025年10月31日之前未申请许可证的PES发行方,必须在该条例生效后的六个月后(即2025年11月1日)进入关闭期。而那些在强制申请期内申请但其申请被拒绝、被驳回或被撤回的发行方,则必须在香港金融管理局收到回复的当日或其申请被撤回的日期进入关闭期。

一旦PES发行方进入关闭期,他们需在一个月内(可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延期)完成与香港境内受监管稳定币活动相关的所有业务的关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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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香港金融管理局对稳定币发行商所赋予的权力

香港金融管理局拥有广泛且强大的监管权力,以防止违约情况发生。

如果香港金融管理局认为持牌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该机构可能会无法履行其义务、即将暂停支付或其任何受监管业务活动,或者以损害持有人、潜在持有人或其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开展业务等,此时监管机构在与财政司司长协商后,可采取相应措施:

  • 要求持牌机构立即采取与其事务、业务或财产相关的必要行动;

  • 指示持牌机构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顾问寻求意见;

  • 或者指定一名法定管理人来管理持牌人的事务、业务或财产。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有权依据该条例附表4中规定的理由撤销持牌人资格。或者,香港金融管理局也可暂停其执照,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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